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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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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4:35:24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历史资料的完整,督促和鞭策内部审计、审计研讨工作的开展,加强审计成果的利用,更好地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室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学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审计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建维修项目结算书、合同书及附属计算资料等审计证据材料;
(三)、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和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八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应制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九条 每个审计卷宗应有统一的标识和序号,卷宗内文件资料应有统一目录并按时间顺序编号。所有档案应摆放条理,顺序清楚,标识清晰,便于利用。
第十条 审计室设兼职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审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兼职档案管理员更换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室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应按规定做出标识。
第十四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室本部门内部,凡外单位、部门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审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审计档案上涂画、修改和抽换。
第十五条 到期审计档案的销毁,应经审计室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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