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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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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4:19:51 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文附件六《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山东艺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 学院以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
(二) 学院零星基建维修工程。
(三) 专项维修工程。
(四) 学院所属各系、各部门以自筹或自有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
(五) 院长指定的其他基建、修缮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和中型专项维修工程,开工前应由审计室审签,不经审签不得开工和支付预付款。
第四条:基建工程和中型专项维修工程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设计合同中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预算的审计,经审计后的预算作为签订施工合同或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三) 施工合同审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审计室应派人员参加。
(四)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和考察投标队伍时,审计室应派人参与。
第五条:无预付款的零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可不进行预算审计,但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或协议报审计室审签后,方可开工。否则,审计室不应给予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室不得予以结算。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进行认真核对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一般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一些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主动向审计室提出进行事前审计。
(二)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工程预算书、竣工决算书、施工单位的资质、取费等级、外地施工企业还需进济许可证、所签合同或协议书、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详实的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等送交审计室进行审计。
(三) 得出审计验证结果,审计室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到审计室进行三方和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无异议后,审计室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后报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室各一份 。
(四) 被审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长提出,院长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单位、建设单位或审计室对院长所作决定仍有异议,可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八条: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说明书及工程签证单是否真实、合法。
(二) 与施工单位所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合同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工程尾款是否留足。
(三) 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是否详实。
(四) 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及采购协议书。
(五) 施工单位的资质、取费等级许可证是否真实、可靠。
(六) 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真实,有无重复计算现象。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有依据,定额版本是否准确,所套定额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七) 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八) 取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费率是否正确。
(九) 在定额缺项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室协商解决。
第九条:竣工决算审计中,对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以施工期济南市建筑安装定额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购料发票,确定材料的实际价格。
第十条:全部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四千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室审计,四千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审计室可抽查其审计情况,不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室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为确保审计质量,除维修项目和五十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室审计外,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上级主管审计部门和院审计室共同确定审计方案,由院审计室审计、审计室和社会审计组织联合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20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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