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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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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4:16:53 阅读:

为了加强对我院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洁勤政,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审计对象
学院各部门和系(部)等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学院管辖的企业负责人;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
二、 审计内容
1、 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失误。
3、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包括有无侵占国家资产,有无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的经济问题。
5、授权或提请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6、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目标责任制中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 审计程序
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院党委、院长的意见,由组织部、人事处或纪委、监察室书面向审计处提出对干部、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由审计处负责审计,或经院领导研究同意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干部、企业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干部、企业负责人本人。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干部、企业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干部、企业负责人本人应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资产管理等事项或经营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五日内送交审计处。
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写出审计报告,对干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对有关问题分清干部、企业负责人本人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审计报告报送院领导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干部、企业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本人签字。
四、 审计结果的处理
审计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分别报送学院党委、院行政领导、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作为对干部提升、调任、免职、聘任、解聘、对企业负责人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院党委、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可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经审计属一般性问题的,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进行教育,促其纠正;构成违规违纪的,由院党委、学院或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 审计纪律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要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干部、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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