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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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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03-31 11:28:41 阅读:

各系、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委托审计管理工作,规范委托审计业务行为,确保委托审计业务质量,维护学院经济利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审字[2004]2号文规定,结合我院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委托审计的项目及负责委托的职能部门。学院大型基建工程、内部审计力量无法完成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专项资金、新校区建设跟踪审计以及其它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委托工作由院审计处负责。
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程序。由审计处负责,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从山东省教育厅推荐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中,选择管理水平高、人员结构合理、审计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和审计质量高的中介审计机构,报院长和分管审计、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定。
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取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涉发[1994]220号文规定: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预决算委托审计按该工程核增核减额的5%取费,最低取费不能低于原工程总造价的3‰,核增核减额超过提供预决算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查账验证年度会计报表的取费标准,审计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按0.3-0.4万元,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按0.4-0.8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0.8-0.9万元,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0.9-1.2万元,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按1.2-1.5万元,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按1.5-1.8万元,10000万元以上按1.8-2.1万元;专项资金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30%取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新校区建设跟踪审计的取费,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工程预算造价为取费基数,综合费率为3.72‰,其中:预算编审费率1.33‰,过程跟踪审计费率1.9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率0.47‰。

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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